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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的思考

来源::未知 | 作者:亚洲体育官网_dafa888体育-在线|下载 | 本文已影响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进一步深化,土地占用数量越来越多,失地农民数量也急剧增加。因此,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社会公正道德原则和人道主义道德规范的必然要求。这一问题的解决,主要应在机制方面全方位地采取措施,并且切实得到贯彻执行。

  关键词:失地农民,公正,人道主义,措施

 
  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失地农民数目越来越多,给社会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保障,没有依靠,徘徊在城市的边缘,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他们游走于城市和乡村的边界,依靠着少的可怜的征地补偿,艰难的生活着,境遇十分悲惨。他们是中国最弱势、最缺乏保障、最边缘化的群体,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的不稳定因素。一句话,失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中国当前最重大的社会问题之一。但是,辩证地看,失去土地对他们而言,本身也意味着获得了一次新的机会让他们摆脱相对落后的农村生活环境,以此为契机迈向城市,从而开始一种新的生活状态。这个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要循序渐进地为这部分潜在的城市居民建构一系列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惟有如此,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态势。

  一、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是社会主义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1.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原则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平均主义抹煞了社会个体之间能力的差异、对社会贡献的差异,要求绝对的社会公正,其结果必然导致最大的社会不公。如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了社会各行各业和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的分化,也带来了一些新的不公正现象。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没有了土地就没有了生活来源,给予失地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金和创业基金并未完整地交付到他们手中,甚至某些不法领导私自占用大部分费用,只给失地农民极少数。失地农民的生计无法保障,就会对政府不满,社会不稳定因素就会增加,甚至出现尖锐的矛盾冲突。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正观要求必须维护好广大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

  2.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的必然要求。道德是与人道联系在一起的。讲道德就要讲人道。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规范。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的核心是尊重人,关心人,维护和提高人的权利、价值和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邓小平在领导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曾明确号召我们要“宣传和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它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处理人际关系的一个道德规范,要求国家以实现全体人民的富裕、幸福为建设的目的,尊重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和人格尊严,维护其不受侵犯。同时,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和个人,还应给予特别的扶助、关心和照顾,使每个公民在社会上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共享社会物质文化的成果。失地农民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典型代表,对这一部分人更应该给予最大的社会保障,农民稳则农村稳,农村稳则天下安,实现了农民的小康才会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才有现代化的真正实现。

  3.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给予失地农民充足的社会保障,有利于保证其基本生活的需要,维护社会稳定。为失地农民提供再创业的机会,有利于提高广大失地农民的积极性,挖掘自身潜力,为社会财富增加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只有失地农民切实得到实惠,矛盾才能得到解决,社会秩序才能安定,才能实现干群关系的和谐,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此外,农民失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占用了大量耕地,因此,解决好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有利于失地农民的二次创业,为转化为城市居民提供了机会,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一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从而实现城乡的统筹发展。

  二、失地农民保障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

  1.政府对征用土地后的农业人口安置困难较大,存在着加强政府统一征地管理与安置包袱加重的矛盾。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和个人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的土地除外)。凡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就有一个安置农业人口的问题。而现在实行的是建设用地分批次农地转用和征地由政府报批,并由政府统一征用政策。这样农民的就业安置费、补偿费等包袱全部转给政府,这就使得政府特别是国土资源部门感到有关征地补偿费过低,难以有效的保障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和发展等问题,必须尽快而有效地加以解决,否则以后的征地将更加困难,政府更是矛盾缠身。

  2.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管理缺乏严格统一规范,存在着加强资金集中管理与缺少有效投资渠道的矛盾。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目前城区一个村的土地补偿费收入往往是一笔很大的数目,这笔资金怎么使用、分配、管理,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大多数农民对于“留下部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用于今后的村级公益福利事业的做法,都能予以理解。但也普遍担心村级集体资金的管理缺乏严格而有效的措施,使用管理欠透明,认为“与其被少数人不断吞食,还不如全部分到户,心里踏实”,部分村干部也感到肩上的担子很重,现在缺乏好的投资渠道,如果投资失误,不仅集体资产会全军覆灭,而且还会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加之个别村组干部学历不高,见识少,能力差,拿着钱也不知从何下手,如何发展集体经济,如何带领全村人员发展、致富、奔小康等相关问题没有好的办法,目前更多的是政府有了“留地安置”政策后一些村组“争留不重建”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当前摆在政府面前的是如何正确处理好加强集体经济征地补偿资金集中管理与确保集体经济保值增值这一对矛盾,虽然这些年来,各级政府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手段,但还是没有从根本上找到有效的办法。

  三、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的措施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是农村稳定的基础。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如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安居乐业,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因此必须结合实际,坚持把维护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突出位置,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建立“收入有来源、生活有保障、就业有门路、创业有扶持”的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模式,从根本上解除失地农民的近忧远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建立健全土地补偿机制,确保失地农民长期受益。为避免有限的补偿金短期内被“吃光分光”,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必须坚持按国家有关政策最大限度地提高整地补偿标准、规范补偿金发放,努力探索经营土地补偿金的路子。一是确保土地补偿金及时到位。为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定要维护好群众的利益、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一定要注意节约土地,严格土地征用,并且始终坚持“凡征必补、补必到位”,对土地补偿的标准、补偿款的发放、兑付时限都做出具体要求。明确规定,凡是对农民土地补偿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确保土地补偿金及时足额拨到农民手中。二是搞好土地补偿金经营运作。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经营土地补偿金的路子,把土地补偿金留在村集体作为开发建设资金,通过村民入股、合作开发等形式建设标准车间向外出租的方式,让“死”钱变“活”,“ 小”钱变“大”,实现了土地补偿金的多次增值,让失地农民获得了长期稳定的收益。三是加强土地补偿金监督管理。为保证土地补偿金的科学合理使用,给村民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在明确土地补偿金及其收益失地农民所有权的前提下,不断强化区、乡、村三级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土地补偿金用到明处、用到实处。各村动用土地补偿金,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理财小组签字盖章,再经乡镇政府批准方可使用,并定期公开账目,努力做到公开、透明,让群众真正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和管理权,同时也进一步缓和了干群关系。

  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解除失地农民后顾之忧。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是对安置工作的基本要求。本着循序渐进、不断提高、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从为失地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入手,探索建立三项保障制度,解除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一是实行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管理,建立健全失地农民保险预警预测制度。多方筹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定期给予援助,切实保障了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二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进行有益探索,制定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采取村集体统一支付或者是由村集体和个人按比例缴纳的方式,合理负担,将失地农民逐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三是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切实防止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就医问题,大力推行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按照“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农民得实惠”的原则,采取“利益吸引、连锁牵引、政策导引、管理指引”的方法,积极组织引导失地农民自愿参保,有效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

  3.建立健全就业扶持机制,加快失地农民转移步伐。富余农民的最佳途径就是减少农民,尤其是加快失地农民的转移步伐,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业”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建立人力资源信息网络,为失地农民就业搭建服务平台。由于农民多数生活比较闭塞,与外界接触的信息渠道有限,可能就会失去许多外出务工的机会。为此,必须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创新机制、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信息平台和中介平台建设,对全区的劳动力资源和失地农民的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起包括年龄、教育程度、健康状况、技术状况等在内的劳动力资源台帐及数据输出平台。二是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失地农民就业。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征地后应优先招用被征地的劳动力,积极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失地人员,对用人单位招用失地农村劳动力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优惠;此外,认真清理和纠正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政策,使失地农民可以享受到与城镇失业人员一样的最新优惠和扶持政策。同时,大力倡导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三是强化技能培训,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实现农民充分就业,关键是要搞好就业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劳动技能。不断拓展培训机制,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提高农民工的各项技能,特别是针对用工单位需求,进行“订单式”、有针对性地专项技术培训,切实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和专业技术素质。

  4.建立健全居住安置机制,提高失地农民生活质量。不断改善失地农民的居住条件,切实提高其生活质量,结合“城中村”改造,大力实施村居改造工程,逐步实现平房楼房化、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一是统一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完善”的思路,把失地农民住宅小区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一进行建设,避免了无序开发,提高整个城市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二是统一拆迁补偿。对符合条件的村庄和住户,按照统一的拆迁标准给予补偿,最大限度的体现农民的根本利益,以确保农村的社会稳定。三是统一建设。通过统一招标的方式承招建筑商开发建设,并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总之,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既是缓和干群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与人道原则的需要。这需要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方位地采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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